北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时间:2021-12-27 作者:admin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支付规定是:

  第一、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是:“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四、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外,个人仍然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例如:某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其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为18000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2000元,当地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的支付比例为85%。那么,该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2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为:(实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当地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即(20000-2000-800)*85%=1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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